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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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同时,公司重整程序已于2024年12月30日终结,现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概述

1、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2、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

3、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4-124)

二、已披露的累计诉讼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39,984.23万元(含公司作为原告的应收账款清收案件),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727.05%。

1、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正常推进,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作为债务人且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自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暂无相关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案件。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共约1541.88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83%。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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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诉讼情况统计表

注: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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